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155號
原 告 陳悅賢
被 告 張蕙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0年2月22日
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3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應調查本院
109年度司執字第7781號執行事件是否尚存,有再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0年3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
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被告部分為遠距審理)。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