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45號聲請人 陳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4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而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香伶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4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股數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11000002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11000003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11000004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