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釋憲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號原告經 增泰 上列原告因聲請解釋憲法事件,不服司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
6日101年訴字第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聲請解釋憲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2年度裁字第102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並於同年7月29日送達原告,亦有各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仍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王立杰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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