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8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椅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椅安因違反竊盜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椅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編號1至4,合計共4罪)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數罪併罰之規定,係本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所設之制度,使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再次審視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期罪刑相衡,而達保障人權之目的;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依刑法第41條第8項反面解釋,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故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至3部分,前經本院於102年9月23日以102年度聲字第368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已均不得易科罰金),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裁定書在卷可按,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各罪與編號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自須經受刑人提出聲請始為適法。而聲請人所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9266號(即附表編號3之案件)102年9月6日之執行筆錄,係詢問受刑人:「本署102年度執字第9266號與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932、2840號(即附表編號1至3)是否聲請定刑?」,受刑人稱:
「我要定刑,不要易科罰金」,並未包括附表編號4部分;至於受刑人又稱:「後案我也要定刑」等語,因受刑人尚有3件後案可定刑(附表編號4及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544號【下稱甲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99號【下稱乙案】),顯無從特定受刑人同意合併定刑之案件為何,況聲請人補提之102年12月4日受刑人「刑事聲請狀」,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刑之案件明確表示為「102年度執字第13037號(即附表編號4)、102年度執助字第313號(即甲案)、102年度執字第12625號(即乙案)」,並未同意就本件附表編號4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3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其中甲案及乙案,更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在案,且由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854號受理在案。綜上實難認受刑人就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請求與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11.08│101.11.10│102.01.3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彰化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930號│偵字第1718號│毒偵字第527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簡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第592號│第86號│第844號││├────┼────────┼────────┼────────┤││判決│102.04.16│102.05.17│102.07.30│││日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簡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判決││第592號│第86號│第844號││├────┼────────┼────────┼────────┤││判決│102.05.14│102.06.11│102.08.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助字第1636號(│執助字第1636號(│執助字第1636號(│││編號1至3數罪併罰│編號1至3數罪併罰│編號1至3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刑1年)│刑1年)│└────────┴────────┴────────┴────────┘┌────────┬────────┬────────┬────────┐│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罰│││││金新台幣500元│││├────────┼────────┼────────┼────────┤│犯罪日期│102.01.17、│││││102.01.1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462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535號││││├────┼────────┼────────┼────────┤││判決│102.07.24│││││日期││││├───┼────┼────────┼────────┼────────┤││法院│臺中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判決││第1535號││││├────┼────────┼────────┼────────┤││判決│102.08.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執│││││字第130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