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548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宇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所為之107年度桃簡字第2424號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龍輝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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