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緝字第57號
107年度易緝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丞昕 (原名: 蕭名羽 )選任辯護人 林庭暘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
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緝字第57號、107年度易緝字第5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丞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蕭丞昕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訴緝字第57號、107年度易緝字第56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8年2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然未附具體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是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蕭淳尹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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