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29號原告甲○○被告乙○○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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