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88號原告 彭秀霞 被告 黃屏綸
黃柏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係在臺北市○○區○○街0段0巷00弄
0號8樓、新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足憑。雖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陳報被告黃屏綸之住所位於臺北市○○○路○段○○○號14樓云云,惟原告就此並無任何舉證,且經本院分別向上開和平東路址及被告黃屏綸之戶籍地址送達本件支付命令,被告黃屏綸本人係於戶籍地址親自收受,至於前開和平東路址,則未會晤本人,僅由第三人即科技大樓管理小組代收,衡諸民法第20條之規定,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自應以前開戶籍地址為被告黃屏綸之住所地。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20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佳霖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