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71號聲請人 馬長生 即財團法人基督教真理文化傳播基金會之董
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真理文化傳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真理文化傳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教真理文化傳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因相對人事務所搬遷及業務考量,經相對人董事會於102年4月24日第8屆第6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改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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