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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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440號
原 告 謝耀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灝汶 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確認
出租人究為周灝汶或為金雅有限公司,起訴被告如有錯誤,併請
更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