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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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3號聲請人 程碧端 相對人 謝萬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等與相對人間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准予民事法律扶助,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
三、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