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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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張泰居
林美蓮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李錦臺 律師被告 潘德昌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上易字第11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廖建瑜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