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32號上訴人 陳宥升 被上訴人 黃怡禎
劉盈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13日本院101年度上字第1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補正,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