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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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竹簡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健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古健鈞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犯罪事實:古健鈞明知海洛因係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或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0年9月26日上午10時許,在新竹市○○路幸運星電子遊藝場內,向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綽號「 阿昌 」之成年男子,以每公克新臺幣3,500元之代價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欲供己施用之際,拾獲綽號「阿昌」遺落之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持有之,並於同日與友人在新竹市○○路○○○○號湖山汽車旅館517號房聚會,嗣經警持拘票於同日晚間9時10分許在上址查獲古健鈞持有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毒品,另扣得附表二編號一至七所示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品(古健鈞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經本院於100年3月16日以100年度毒聲字第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00年11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而本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為上述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683號簽結),並於100年9月27日凌晨1時0分時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現鴉片類陰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古健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100年度毒偵字第1683號偵查卷第7至9、65至68頁)。
(二)經警於100年9月26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2885公克、0.3472公克、0.3573公克、0.2113公克、0.3815公克,保管字號:100年度白字17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上偵查卷第91頁)經送驗後送驗結果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寮鑑字第1001000103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上偵查卷第95至97頁)。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現場照片18張(見上偵查卷第28至33、35、49至57頁)。
(四)新竹市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A-397)、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
0年10月12日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各1份在卷可稽(見上偵查卷第75、76頁):被告古健鈞所採尿液經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二次初步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檢驗後,均分別檢出鴉片類陰性反應,堪認被告古健鈞於100年9月27日凌晨1時許採尿回溯前26小時內,應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
(五)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古健鈞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古健鈞本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二)量刑:審酌被告古健鈞前無任何犯罪之刑事案件前科紀錄,足徵其素行尚可,詎其竟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戕害國民身心之健康,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再考量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銷燬之宣告:經警於100年9月26日扣案之被告古健鈞所持有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保管字號:100年度白字17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上偵查卷第91頁),係違禁物,有上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寮鑑字第1001000103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另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六至十四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保管字號:100年度安字第34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上偵查卷第78、79頁)雖亦係違禁物,然與附表二編號一至七所示被告古健鈞所有之物品(保管字號:100年度保字第162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上偵查卷第101頁),均係另關被告古健鈞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重要證物與本案無涉,雖上開持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刑,經本院100年3月16日100年度毒聲字第72號裁定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683號簽結在案,然上開物品應由檢察官另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扣案物品名│外觀│數量│驗結果││├──────┤│││││送驗檢品編號││││├──┼──────┼────┼─────────┼───────┤│一│海洛因│白色粉末│驗餘淨重0.2885公克│檢出海洛因│││B0000000││││├──┼──────┼────┼─────────┼───────┤│二│海洛因│白色粉末│驗餘淨重0.3472公克│檢出微量海洛因│││B0000000││││├──┼──────┼────┼─────────┼───────┤│三│海洛因│白色粉末│驗餘淨重0.3573公克│檢出微量海洛因│││B0000000││││├──┼──────┼────┼─────────┼───────┤│四│海洛因│白色粉末│驗餘淨重0.2113公克│檢出微量海洛因│││B0000000││││├──┼──────┼────┼─────────┼───────┤│五│海洛因│白色粉末│驗餘淨重0.3815公克│檢出微量海洛因│││B0000000││││├──┼──────┼────┼─────────┼───────┤│六│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驗餘淨重0.0964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B0000000│││命│├──┼──────┼────┼─────────┼───────┤│七│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驗餘淨重0.1071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B0000000│││命│├──┼──────┼────┼─────────┼───────┤│八│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驗餘淨重0.1032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B0000000│││命│├──┼──────┼────┼─────────┼───────┤│九│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驗餘淨重0.078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B0000000│││命│├──┼──────┼────┼─────────┼───────┤│十│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驗餘淨重0.1173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B0000000│││命│├──┼──────┼────┼─────────┼───────┤│十一│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驗餘淨重0.104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B0000000│││命│├──┼──────┼────┼─────────┼───────┤│十二│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驗餘淨重0.1074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B0000000│││命│├──┼──────┼────┼─────────┼───────┤│十三│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驗餘淨重0.1153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B0000000│││命│├──┼──────┼────┼─────────┼───────┤│十四│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驗餘淨重0.0125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B0000000│││命│└──┴──────┴────┴─────────┴───────┘附表二┌──┬──────┬─────┐│編號│扣押物品名│數量│├──┼──────┼─────┤│一│吸食器│2組│├──┼──────┼─────┤│二│玻璃球│2個│├──┼──────┼─────┤│三│分裝袋│11個│├──┼──────┼─────┤│四│夾鏈袋│3個│├──┼──────┼─────┤│五│分裝匙│1支│├──┼──────┼─────┤│六│黑色袋子│1個│├──┼──────┼─────┤│七│咖啡色袋子│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