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 林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佩蓉 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應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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