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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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0號上訴人即原告 盛乙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寬明 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