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00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銘鴻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787號),本院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218號)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訴訟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邱鳳美 告訴被告陳銘鴻公然侮辱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邱鳳美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