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八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上開判決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九十六年五月八日│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四日│十八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六年│板橋地檢九十六年│臺北地檢九十六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六七七│度毒偵字第九三四│度毒偵字第三七五│││七號│三號│四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事實審││三三一二號│九六六號│二四五號││├────┼────────┼────────┼────────┤││判決日期│九十六年十二月二│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十七年七月三十││││十一日│九日│一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判決││三三一二號│九六六號│二四五號││├────┼────────┼────────┼────────┤││判決│九十七年一月十八│九十七年四月二日│九十七年八月十八│││確定日期│日││日│├───┴────┼────────┼────────┼────────┤│備註││││└────────┴────────┴────────┴────────┘┌────────┬────────┬────────┬────────┐│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十月│├────────┼────────┼────────┼────────┤│犯罪日期│九十六年十一月二│九十六年七月十二│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日│十四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九十六年│板橋地檢九十六年│板橋地檢九十六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三七五│度毒偵字第八五六│度偵字第二九六四│││四號│二號│0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一六三七│││││號│├───┬────┼────────┼────────┼────────┤││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十七年度易緝字│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事實審││二四五號│第一二一號│五四九0號││├────┼────────┼────────┼────────┤││判決日期│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十八年十月七日││││一日│八日││├───┼────┼────────┼────────┼────────┤││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十七年度易緝字│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判決││二四五號│第一二一號│五四九0號││├────┼────────┼────────┼────────┤││判決│九十七年八月十八│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十八年十一月三│││確定日期│日│九日│十日│├───┴────┼────────┼────────┼────────┤│備註││││└────────┴────────┴────────┴────────┘┌────────┬────────┐│編號│七│├────────┼────────┤│罪名│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犯罪日期│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六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二九六四│││0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一六三七│││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事實審││五四九0號││├────┼────────┤││判決日期│九十八年十月七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判決││五四九0號││├────┼────────┤││判決│九十八年十一月三│││確定日期│十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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