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73號原告 張宇勝 被告 張豐源 被告 黃業志源 被告 黃雅苓 被告 業桂武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原訴字第45號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豐源被訴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張宇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顏維助
法官鄭咏欣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