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簡調字第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代理人 黎鍾翌 代理人 羅天君 相對人 潘桂丘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下午4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書記官洪甄廷調解委員黃榮輝委員調解委員邱耀輝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黎鐘翌 相對人潘桂丘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元,給付方式:共分6期給付,自民國(下同)108年12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各給付兩萬肆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上開給付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黎鐘翌相對人潘桂丘調解委員黃榮輝調解委員邱耀輝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洪甄廷司法事務官陳定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