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15號原告 孫建華 被告 蔡聖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4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施敦仁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