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原告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志平 訴訟代理人 楊鴻基 律師
陳蒨儀 律師 李如龍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00000等四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萬捌仟柒佰零壹元,折合銀元壹仟柒佰陸拾萬貳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玖萬叁仟陸佰叁拾貳元,折合新臺幣為伍拾捌萬零捌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