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折合銀元貳拾陸萬捌仟壹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為捌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