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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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三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事件,經本院年度字第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年度上字第號及最高法院年度台上字第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新台幣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法官郭琇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日期<華民國年月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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