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0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本公司所在地證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0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本公司所在地證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