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О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三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俗稱搖頭丸)貳顆(毛重壹點貳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壹瓶(毛重貳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函送之第二級毒品MDMA(俗稱搖頭丸)二顆(毛重一‧二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一瓶(毛重二‧一公克),係該局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三日零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巷九之二號旁「四十八街PUB」查獲被告甲○○非法持有之物,因被告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九一號),惟查獲之前揭物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保管字第一九五八號),係屬違禁物,爰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