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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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