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8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417號聲請人 林柏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文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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