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2179號聲請人 周聰來
周陳玉英 許文河 黃正標 王育鵬 陳阿香 黃甄瑜 黎昌宇 黃益民 相對人 王永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永成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以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寄送予相對人,茲因相對人現籍設臺中○○○○○○○○○,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無法得知其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臺中黎明郵局存證信函暨回執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現籍設臺中○○○○○○○○○,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證;綜合聲請人聲請意旨,可知相對人現已所在不明,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而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則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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