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37號
原   告 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甲○○
發支付命令,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28,63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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