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5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2,1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1,79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1,29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