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遠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8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4日送達於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
本院屏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可憑,其聲請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