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票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票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票字第76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簡易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莊學志┌───────────────────────────────────────────┐│附表:99年度票字第76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97年1月14日│300,000元│300,000元│97年4月14日│├─┼─────────┼─────────┼─────────┼───────────┤│2│97年3月14日│300,000元│241,345元│9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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