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58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074號),本院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乙○○共同基於傷害犯意,於民
國99年2月7日晚上9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號1樓出手傷害告訴人丙○○,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等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
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當庭以言詞撤回告訴在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狀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