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博昭附表:
一、提出必要支出之明細,並陳報相關支出證明文件
1、房屋租賃部分:釋明由何人支付,本件承租人非為聲請人,並提出支付證明)。
2、水電費、交通費、子女醫療費方面:提出相關支付證明或收據;
3、手機費:釋明是否仍主張?如是,提出相關支付證明或收據。
二、提出聲請人前二年內每月薪資及各項所得明細(應載明各項所得時間、各類固定收入之起迄期間,包括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資遣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三、陳報 梁嘉瑜 之身分證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