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協議書無效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確認協議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96年1月8日之「生產製造系統統包興建工程契約書附加條款」及98年3月30日之「協議書」為無效,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惟對於上開部分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