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7月22日具狀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欲請求撤銷查封程序之動產之約略客觀價額。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范鳳月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7月22日具狀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欲請求撤銷查封程序之動產之約略客觀價額。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