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1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乙○○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竊盜│││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10.16│97.12.21││年月日│││├───────┼──────┼──────┤│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7年│士林地檢98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度偵字第5853│││8601號│號│├───┬───┼──────┼──────┤││法院│板橋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士簡字││││305號│第707號││事實審├───┼──────┼──────┤││判決│98.02.27│98.08.06│││日期│││├───┼───┼──────┼──────┤││法院│板橋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甲○字││判決││305號│第707號││├───┼──────┼──────┤││判決確│98.03.23│98.09.07│││定日期│││├───┴───┼──────┼──────┤│備註│板橋地檢98年│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第5378│度執助字第36│││號│68號(即士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41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