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親字第16號原告 林清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欣姿 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