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 張檍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秀琴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苗栗縣○○市○○段○○○○號建物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房屋稅籍資料。如無房屋稅籍資料則陳報上開建物之價值,如未能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
二、被告曾秀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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