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冠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百章宋伊聆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宋伊聆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若債務人宋伊聆係背書人,則應釋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二、請提出系爭四張支票影印清晰之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紙支票之「退票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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