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告 李淑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永豐 、 陳文松 、 陳淑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文松、陳淑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38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9,8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