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2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奕霖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朱世璋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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