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810號債權人康橋水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麗萍 債務人 朱憶婷 債務人 楊格
一、債務人朱憶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格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貳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朱憶婷、楊格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