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2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9號抗告人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因地上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本院10
3年度訴字第24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王立杰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