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冠大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武勇
訴訟代理人  張嘉原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佳億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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