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2054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二О五四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
九十四年二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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