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八О一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戊○○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