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36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中簡字第3676號
原   告 甲○○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仕傑 律師
被   告 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9月3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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