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35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雄簡字第3587號
上 訴 人 乙○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乙○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4年4月2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之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4年8月8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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